成都行车定做维修|成都龙门吊定做租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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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袖企业 V7

起重信息化诚信经营领袖企业

成都行车定做维修|成都龙门吊定做租赁

  • 联系人:赵经理(先生)
  • 企业认证:      
  • 卖家优评率:100.00%
  • 所在地区:四川/成都
  • 主营产品:桥式起重机、门式起重机、工程起重机、小型起重机械、电动葫芦、

联系方式

  • 地址:店一:成都市万贯五金机电城 店二:西昌市祥和路机电城 店三:攀枝花巴斯箐机电城
  • 联系人:赵经理
  • 手 机:15902893658
  • 电 话:13541315558
  • 传 真:0373——8711100
  • 邮箱:1467652411@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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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成都起重机、行吊操作规程及条例:15902893658
发布时间:2017-07-2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66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巨人起重——15902893658、13541315558
梯侧应设栏杆。
表1 对斜梯的要求
 
1.8 起重机上的走台
宽度(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间的距离)对电动起重机不应小于500mm,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400mm。
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,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00mm。
走台应能承受3kN(300kgf)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。
1.9 防滑
梯子踏板、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。
1.10 金属结构的报废
1.10.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,应报废。
1.10.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,应进行检查和测量。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%时,如不能修复,应报废。
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,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%时,如不能修复,应报废。
1.10.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,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,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,或停止使用。
1.10.4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,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,如不能修复,应报废。
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,当小车处于跨中,并且在额定载荷下,主梁跨中的下挠
1值在水平线下,达到跨度的------时,如不能700修复,应报废。

主要配件

2.1 吊钩
2.1.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,方可投入使用。否则,应经检验,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使用中,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、维修和报废。
2.1.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。
2.1.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。
2.1.4 吊钩表面应光洁,无剥裂、锐角、毛刺、裂纹等。
2.1.5 材料
a.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;
b.锻钩一般应用GB696—65《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20号钢;
c.板钩一般应用GB700—79《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A3、C3钢,或GB1591—79《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16Mn钢。
2.1.6 吊钩的检验
a.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,以1.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;
b.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.
C.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,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,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.25%;
d.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;
e.对工艺成熟、质量稳定、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,应逐件检查硬度;对每批具有同炉号、同吨位、同炉热处理的吊钩,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,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。
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,在质量未稳定前,应对全部吊钩作100%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。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。
2.1.7 检验合格的吊钩,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,并签发合格证。
2.1.8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;
a.裂纹;
b.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%;
c.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;
d.扭转变形超过10°;
e.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;
f.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%时,应报废衬套;
g.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%时,应报废心轴。
2.1.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。
2.2 钢丝绳
2.2.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,应符合GB1102—74《圆股钢丝绳》标准,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。
2.2.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.
2 .2.3 钢丝绳在卷筒上,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。
2.2.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,应设有各根钢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。
2.2.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,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。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,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%。
2.2.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,宜采用不旋转、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。采用其它钢丝绳时,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。
2.2.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,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,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,必须不少于2圈。
2.2.8 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,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。
2.2.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。
a.用绳卡连接时,应满足表6的要求,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%;
b.用编结连接时,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,并且不得小于300mm。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
c.用楔块、楔套连接时,楔套应用钢材制造。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
d.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,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;
e.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,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,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。
2.2.10 钢丝绳的维护
a.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、腐蚀、或其它物理、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;
b.钢丝绳开卷时,应防止打结或扭曲;
c.钢丝绳切断时,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;
d.安装钢丝绳时,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,也不应绕在其它物体上,应防止划、磨、碾压和过度弯曲;
e.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。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,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。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,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;
f.领取钢丝绳时,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,以保证机械性能、规格符合设计要求;
g.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,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、平衡滑轮处的检查,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。
2.2.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#。
2.2.12 对于符合GB1102—74《圆股钢丝绳》标准的钢丝绳,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,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:
a.钢丝绳的断丝数达某一数值时;
b.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,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规定折减,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;
c.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,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,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折减。
2.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
2.3.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规定的数值:
2.3.2 焊接环形链的材料,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。一般应用YB6—71《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。
2.3.3 焊接环形链,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%额定破断拉力检验。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,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:
a.质量等级标志,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(二者中取小值)上,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;
b.在链条的所有端部,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。
2.3.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链条发生塑性变形,伸长达原长度的5%;
c.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%。
2.4 卷筒
2.4.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,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。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,应每月检查一次。
2.4.2 多层缠绕的卷筒,端面应有凸缘。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。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。
2.4.3 用于起升机构的变幅机构的卷筒,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,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。
2.4.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规定的数值。
2.4.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%。
2.5 滑轮
2.5.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,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。
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不得小于0.6h2。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,h平应等于h2。对于临时性、短时间使用的简单、轻小型起重设备,h2值可取为10,但最低不得小于8。
2.5.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,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。
2.5.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。
2.5.4 金属铸造的滑轮,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;
c.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%;
d.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%;
e.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。
2.6 制动器
2.6.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,其起升、变幅、运行、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。
人力驱动的起重机,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。
起升机构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,必须是常闭式的。
2.6.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。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,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。
2.6.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,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,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。
2.6.4 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;
2.6.5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纵频度的热容量。
2.6.6 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。
2.6.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,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%。
2.6.8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,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,应采用铰接,不得采用螺栓连接、铆接、焊接等刚性连接型式。
2.6.9 人力控制制动器,施加的力与行程的要求:
2.6.10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,如踏板、操纵手柄等,应有防滑性能。
2.6.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,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。
2.6.12 制动器的零件,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%;
c.弹簧出现塑性变形;
d.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%。
2.7 制动轮
2.7.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,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,或沾染油污。
2.7.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轮,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%;
c.其它机构的制动轮,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%;
d.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.5mm时,如能修理,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、c的要求。
2.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
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%;
c.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%;
d.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%;
e.当运行速度低于50m/min时,椭圆度达1mm;当运行速度高于50m/min时,椭圆度达0.5mm时。
2.9 传动齿轮
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断齿;
c.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%,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%时;
d.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;
e.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、易爆等危险
2.12 液压系统
2.12.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。
采用溢流阀时,溢流阀压力应取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0%。
2.12.2 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过滤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装置。
2.12.3 液压系统中,应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驱动,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置。
2.12.4 液压系统工作时,液压油的温升不应超过40℃。
2.12.5 支腿油缸处于支承状态时,液控单向阀必须保证可靠地工作。当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、悬吊最大起重量15min后,变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杆回缩量不应大于15mm。
2.12.6 平衡阀必须直接或用钢管连接在变幅油缸、伸缩臂油缸和液压马达上,不得用软管连接。
2.12.7 手动换向阀在操纵时的阻力,应均匀、无冲击跳动。
2.12.8 液压系统应按设计要求用油;按说明书要求定期换油。
2.13 润滑
设备应有润滑图,润滑点应有标志。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,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。
2.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。
应有自紧倾向;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。
上述专用辅具及吊挂、捆绑用的钢丝绳或链条,应每六个月检查一次;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,悬吊10min后按2.2.11和2.3.4等条款的报废要求对照检查,确认安全可靠后,方可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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